3·15投资者保护教育 | 保障金融权益 助力美好生活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通过修订法律、出台纲领性政策文件,构建了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兼顾市场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体系。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条款:构建全方位维权机制
2020年修订的新《证券法》首次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独立章节,提出七大制度创新,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调解-事后救济”的全链条保护框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求券商充分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匹配的金融产品,并明确违规销售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权利(《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来行使投票权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权的情况,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防止投票权的浪费,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此外,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实务运作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当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此时若征集人能够有效利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主要意图在于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其次,在年度财务报告公布之后,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若发现上市公司没有履行或适当履行九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投资者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和建议权。
立法的强制性约束措施,本质上是对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引导性机制。通过形成法律约束力、市场信誉约束压力、交易谈判的压力,提升股东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上市公司分红习惯。
强制调解制度(第九十四条):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若投资者申请调解,券商不得拒绝,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投资者同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来维权。“强制调解”制度规定,普通投资者同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那么证券公司不能拒绝这一申请,必须要同意参加调解。
这可以看作是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倾斜保护”,保证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普通投资者,能有一个和证券公司坐下来谈谈的机会。
支持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支持受损投资者起诉,并推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体诉讼模式,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
现金分红强制约束(第九十一条):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安排,保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强化市场长期回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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